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
(5)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应附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6)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需提供:a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b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须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的金额。若此前已填开的发票未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金额的,应作情况说明);c《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附表二)。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其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对于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含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总机构)还应填报《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中的《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附表三)。 (3)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应分别填报《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附表三)。 (4)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5)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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