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公司2011年未实现销售收入,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由于此公司在2011年没有实现销售(营业)收入,2011年度依上述规定计算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零,即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不允许列支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此公司在2011年度没有营业收入,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你公司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2011年度有取得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列支业务招待费。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