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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新变化

2013/4/28 14:54:4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税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税收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专项申报年度扣除。
    五、企业因2011年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应如何处理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六、企业发生资产损失而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应承担哪些涉税风险
    一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三是企业应承担如实申报资产损失的义务,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配合协作,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未如实申报或虚假申报资产损失并已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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