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我省地税系统不断加大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现在的自行申报制。那么,企业在进行自行申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自行申报的形式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企业发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二、实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类型
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有:⑴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⑵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⑶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⑷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⑸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除上述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其它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方式
在中国境内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⑴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⑵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⑶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四、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损失当年扣除的,应如何进行申报扣除
根据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