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无疑伴随着各项风险,如众所周知的投资国的投资环境、政局突变、贸易壁垒等。我们经常看到在“走出去”的前期,即管理层决策,甚至直至项目落地实施阶段,企业倾向于业务管理导向而容易忽视税务问题,或简单仿效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做法,从而埋下税务风险的种子。待到日后引发税务纠纷时,方才发现回旋余地所剩无几,企业不得不蒙受巨额税负、声誉损失,或者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解决税务争议。 简单来说,一方面是该考虑而未考虑到的税务事项,如某大型国企在印度进行EPC项目的数年中,未意识其已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需基于当地业主代扣代缴的税金于每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并未为其派遣员工及构成常设机构的分包商代扣代缴当地所得税;另一方面是不该考虑而考虑进的税务成本,如某国企要求加拿大卖家为其购买的某矿类开采权(非商品服务税应税资产)缴纳当地商品服务税,虽最终可申请退税,但却平白占用了公司的宝贵资金。具体而言,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实体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判定 企业需基于对被投资国当地税法及投资国与被投资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的充分理解,对相关投资活动是否需在当地缴税、适用何税种、适用税率及计税方法等问题做出专业判断。若决策阶段企业未全盘考虑税务因素,可能导致整个项目处于亏损状态或导致当地税局产生信任危机。 中国某大型企业为延伸海外业务,扩大属下资源储备,决定收购非洲某矿产项目。经过业务部门的长时间谈判,该企业最终完成了并购该矿产的所有程序。然而并购完成一年后,该项目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在此次税务审计过程中,当地税务机关对并购交易的税务申报提出了异议。根据税务审计的初步结果,该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可能需要计提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准备金,涉税金额巨大,不仅直接影响了当期的财务表现,也对该企业的海外投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在跨国并购案例中,前期的税务尽职调查尤为重要。 众多中国企业赴印度执行EPC项目,该类项目通常分为离岸设备供应合同及在岸服务合同。通常企业认为离岸供应合同无需在印度纳税。然而印度税局则可能持相反意见。为此我们看到若干外国企业与印度税局进入长达数年的税务争议而迟迟没有结果。对于在岸服务合同部分,企业需判定其及其分包商是否已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从而需缴纳当地的所得税。通常印度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利润率计算上述税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