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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2013/5/9 14:26:0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3)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款项的时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国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发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坏。如果丢失发票,应当在发现之日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开声明作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4)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税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通知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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