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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是否需要办理公告手续?

2015/1/17 13:19:38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以及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变更具体是指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变更的,应当办理公告。撤销、增加代表属于备案事项,不需办理公告。凡依法公开发行的报刊,如中国工商报、人民日报、解放日报等,均可作为本市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取得新设或变更的登记证后,自行及时办理公告。未依照规定公告设立、变更情况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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