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需要提供材料:
1 申请书
- 由境外母公司出具
- 使用母公司信头纸
2
境外母公司营业登记证,及其当地政府部门(或指定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和当地中国使领馆认证出具的认证书。
- 香港公司请递交由经内地司法部认可的律师行出具的公司开业证书及商业登记证公证件(请联络“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3
银行资信证明
- 由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 使用银行的信头纸
4
首席代表、代表的委任书
- 由境外母公司出具
- 使用母公司信头纸
5
首席代表、代表提供 :
A. 护照或身份证
B. 简历
- 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C. 2寸照片
D. 劳动合同
- 与上海涉外人事代理机构签署
- 非中国籍、获得海外长期居留权的人员,无需此项
6
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 租赁合同需要公证的,签署时必须合同双方和公证员同时在场。
7
租赁合同公证文件
- 租赁双方有一方或双方是涉外机构(含外资企业)或个人的,需要公证。
8
租赁合同备案文件
- 上海各行政区房地局颁发
9
办公用房产权证明
10
指定涉外办公场所的证明
- 由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11
《设立上海代表机构申请书》
- 工商局标准版本
- 需首席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021--5100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