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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表处注销登记代理 1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 2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 3 、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4 、 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 5 、 登记证; 6 、 公章、代表证; 7 、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②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③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④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办理程序: ( 一 ) 设立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二)变更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三)注销 申请→受理→决定→准予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