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