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 (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八)企业集团的终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第十条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额可以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三条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已经登记的企业集团,应当在本规定印发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公司法》和本规定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方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