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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团公司计划向金融企业统一借款后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定期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统一支付银行贷款利息。那么,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集团公司的统借统还业务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从下属单位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