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了奖励对本市决策咨询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规范和完善本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评奖工作,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为政府部门进行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等问题决策提供的课题报告、论文等研究成果。
第三条(评奖名称和时间)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以下简称“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活动每两年举行一届。
第四条(经费来源)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的捐赠。
前款规定的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提出,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
第五条(奖励等级)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六条(评奖标准)
按照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对本市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的促进作用,可以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七条(评奖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承担。
第八条(评审原则)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奖项种类、奖金数额以及对申请评奖研究成果完成时间、申请期限等方面的要求,并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
完成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
单位申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应当在申请表中注明主要完成人。
申请评奖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已被政府部门采纳应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不属于评奖范围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范围:
(一)研究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级、部级或者市级其他奖励的;
(二)研究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等争议的。
第十三条(申请的审查)
申请材料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评审:
(一)研究成果不属于评奖范围的;
(二)完成研究成果的时间不符合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
(三)超过规定期限提交评奖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在往届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不良记录的。
研究成果属于评奖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
评审委员会应当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组。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并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回避)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参与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研究的,在对该项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
参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能否获奖以及三等奖获奖人选建议和二等奖以上获奖人选的初评意见,由评审专家组通过打分、评议和投票表决等方式提出。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三等奖获奖人选,由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建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经评审委员会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二等奖以上等级获奖人选,由评审委员会通过打分、评议等方式进行复审,并投票表决。投票表决时,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人选应当经评审委员会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特等奖的获奖人选应当经评审委员会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策咨询成果奖的评审规则,由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公示)
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应当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拟予奖励的研究成果名称、主要完成人、申请人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事项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评奖结果的确定)
公示程序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其中,特等奖的获奖人选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奖结果,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证书和奖金的颁发)
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奖金分配)
单位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所领取的奖金,应当按照参与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记入档案)
单位可以在获奖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的个人档案中记入获奖事迹,并作为对其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后续处理)
评审委员会发现获奖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应当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4月1日发布的《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