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规定,为做好国税系统《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附件1)编制上报工作,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10号)和本通知的要求,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以正式文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的编报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以下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以下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的编报工作,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逐级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二、编报方法及口径
各单位在编报《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时,应以2010年部门预算“二上”为依据,按照《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填报说明》(附件2)的要求认真填报,确保各表相关指标口径以及排列顺序的一致性。
三、编报要求
(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编报是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依据,做好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编报工作,对于部署和指导全年政府采购工作、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按时完成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的编制、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的填报和汇总均采用软件进行编报,编报软件仍为久其通用数据管理平台,软件及参数可在总局FTP://local/集中采购中心/管理处下载。
(三)各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按时完成表格填报工作,以文件形式上报总局并同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总局FTP://centre/集中采购中心/管理处,以备核查、汇总。
联系人:郑华、蒋兴宏
联系电话:010—63417602、63417043
附件:1.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草案)(略)
2.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草案)填报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