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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工商局获违法案件800余起

2011/8/28 17:01:1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2010年3月19日上午,宜昌市工商局召开全市严打工作总结表彰大会,通报各县市区严打行动执行情况,并实名公布严打十大典型案例。从2009年11月13日开始,为期3个多月的严打风暴正式结束。
  
  据悉,自严打行动以来,全市查获食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违法广告3类案件共807件,结案608件,案值770.32万元,罚没金额398.98万元,结案率75.34%,个案平均案值1.27万元,个案平均罚没6562元。其中食品安全案件立案389件,结案301件,案值220.05万元,罚没金额135.96万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立案327件,结案235件,案值505.18万元,罚没金额78.58万元;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立案91件,结案72件,案值45.09万元,罚没金额50.51万元。

  无照经营垃圾服装
  
  案情:2010年1月12日、13日,西陵工商分局根据线索先后在城区陶珠路市场入口、上西坝菜场入口发现当事人销售旧服装,决定立案调查。经查,自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月13日期间,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广州以1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旧的打包衣服约450公斤,托运至宜昌,进行熨烫加工后运至各农贸市场以5-10元/件的单价对外销售。
  
  结果: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并处罚款96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15000元。
  
  涂改商品生产日期
  
  案情:2009年11月30日,伍家岗工商分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城区一超市销售的“香思米散”涂改生产日期,当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香思米散”、“青豆散”等10个品种的商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均被更改过,遂决定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将其购进的部分食品在更改生产日期等内容后对外销售。
  
  结果: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有效期限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销售不合格食品
  
  案情:在2009年12月的商品质量监测中,猇亭工商分局对猇亭区美年超市所销售的8个批次食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阿一波牌紫菜、散装麻辣花生等4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截至2009年1月7日,除抽检备份封存外,当事人已将上述4批次不合格食品销售完毕。
  
  结果: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1.48元,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20031.48元。
  
  假冒名牌燃气灶
  
  案情:2009年10月25日,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万仕乐燃具电器厂”购进标称为“苏泊尔”、“澳柯玛”和“老板”燃气灶等共计310台在市场上销售。案发时,只剩244台被依法扣押。2010年1月8日,经商标注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依法扣押的244台标称为“苏泊尔”、“澳柯玛”和“老板”燃气灶进行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结果: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假冒燃气灶共计244台,并处罚款10000元。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案情:2009年12月31日,夷陵区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小溪塔雅斯购物广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决定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11月由武汉明保商贸有限公司供货,分别购进韩国生产的meland(七彩水晶糖)8袋、DANTSHSTYLE(皇室黄油曲奇)7盒等进行销售,获利17.35元。
  
  结果:夷陵区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7.35元,没收依法扣押的违法食品,并处罚款10000元。
  
  加油站卖不合格柴油
  
  案情:当事人于2009年12月14日收到配送的0号柴油13987.226kg(13268L),用油罐车送至当事人加油站,对外标价每升6.15元销售。2009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库存0号柴油2500L,宜都市工商局委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样品所检指标不符合GB252-2000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结果:宜都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货值金额15375元3倍的罚款计46125元。
  
  医疗器械虚假宣传
  
  案情:2010年1月15日,枝江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对枝江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夸大功效一案进行了调查。查明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喜来健温热理疗床”,利用印发宣传资料、集中讲课等形式对其商品的功能、性能、用途等进行宣传,宣称该医疗器械对50余种病有治疗功能,其中有40余种可治疗的病症未经国家医疗机构核准,夸大了该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
  
  结果:枝江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销售不合格麸皮
  
  案情:2009年12月10日,远安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双杨王”牌麸皮、“翠竹”牌麸皮进行检查抽样送检,委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结论为两种产品粗灰分不符合GB10368-89三级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结果:远安县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60元,并处罚款20400元,罚没合计21160元。
  
  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
  
  案情:当事人从一流动商贩手中以480元/瓶的价格购进53度“茅台酒”44瓶,再以每瓶700元的价格销售,违法经营额为30800元;从宜昌城区隆康路购进“五粮液酒”42瓶,其中以400元/瓶购进38瓶52度“五粮液酒”、以360元/瓶购进4瓶39度“五粮液酒”,再分别以580元/瓶、50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为2404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为54840元。上述产品经商标注册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结果:长阳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54840元。
  
  跀防水材料商标侵权
  
  案情:当事人于2009年2月12日同宜昌骏王集团马渡河指挥部签订坝面防渗涂层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提供“LJP大坝专用高分子防水涂料”。2009年2月28日,当事人把“LJP大坝专用高分子防水涂料”(合同中的第一批材料)运送到马渡河电站指挥部,共计469桶。骏王集团马渡河指挥部将该批工程材料款27万元汇入当事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之后,四川省纯阳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向五峰工商局举报成都新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LJP”注册商标专用权。
  
  结果:五峰工商局经过调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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