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在执行一起拖欠燃油案中发现,被告公司的投资人抽逃了资金。在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后,法官成功为原告追回了燃油款。 2007年,山东鲁北航运有限公司因运输需要,向“天津市一迪船舶商贸”购买清油24.73吨,油款总计13.5万余元。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其余8.5万余元未予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迪商贸于2008年11月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鲁北公司给付其油款及利息。 天津海事法院查明,一迪商贸通过案外人郭某向鲁北公司经营的“滨海518”轮供油。该轮接受供油后,在原告的供油凭证和欠款凭证上加盖船舶印章,符合船舶经营人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习惯。船舶印章刻有被告名称,表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船舶供油合同关系。被告作为船舶经营人向原告支付油款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被告未支付供油款,对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责任。因此,做出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有款。 判决生效后,被告仍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于2009年4月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询被告银行帐户信息,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设立资金帐户。法官在调查中,被告公司人员称,他们已经不再经营了,没有财产向原告支付,且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在执行被告财产无果的情况下,法官决定另辟蹊径,从公司股东投资注册资金入手,寻找执行切入点。他们通过查阅行被告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分别由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和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法官产生疑问,被告注册资金这么多,为什么不设立银行帐户?即便公司不经营,为什么该公司不经过清算就无声无息地关闭了?这一系列的问题在执行人员的脑海中缠绕。 执行法官决定,从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及有无抽逃资金或虚假投资的行为下手。通过查询该公司在银行的验资记帐凭证,执行法官发现,投资股东之一的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投资资金,来源从银行贷款500万元,而该资金存在抽逃问题。 天津海事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追加被告公司的二投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二股东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