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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企业办“验资”非法炒汇2200万美元

2011/8/28 17:02:4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对南通如东的夫妻,拉上当地招商局副局长,专给某些企业做“验资”业务,短短两年时间,通过扬州某汽车工程公司等9家企业,非法买卖2200余万美元。

  日前,该团伙被仪征警方一举破获,针对此案,仪征市人民法院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小夫妻拉上招商局副局长做起“验资”2005年,家住如东的陈萍,开始帮如东县的相关企业办理公司注册业务。一年后,一些外企开始委托陈萍办理外资验资登记、银行结汇等业务,给她一定数额的“佣金”或好处费。
  陈萍觉得,相比单位的薪水,给企业办验资业务无疑更来钱。陈萍的想法得到丈夫袁锋的赞同,2007年起,陈萍给丈夫教授“验资”技巧,还给丈夫如东县招商局副局长许钢的电话,“你直接和他联系,他有筹集外资的能力”。
  袁锋和许钢取得联系后,一个专营“验资”业务的小团伙就这样形成了。袁锋负责联系需要美元的企业以及和企业商谈确定”佣金“数额,许钢则负责和香港人联系买美元,陈萍负责当中的网上银行转账。在公司注册登记好后,他们再将提供的资金撤回,并从中赚取手续费。
  为了找到生意,袁锋还找到了王三、吴飞等人,充当自己的下线。
  用假合同结汇,赚取汇率差额
  2007年9月,王三得知扬州一家汽车工程公司需要100万的外资到账的消息后,联系袁锋赴扬“考察”。
  看了公司的规模和经济实力,袁锋立即联系了许钢,询问能否搞到美元,许钢回复袁锋说可以,并和香港人薛红青联系,在预付给薛红青等人一定比例的资金后,由香港方面将外资分三次汇到需要验资的公司的账户。
  企业完成验资后,还要再把美元还给香港人。但根据外汇管理规定,企业是不能直接支配使用注册资本金的。如使用,必须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于是,袁锋想到了用提供虚假的工程合同让企业人员办理结汇,将结汇人民币划入其控制的一些“空壳公司”的账户,再由陈萍通过网银交易,将资金汇入香港人提供的账户。
  为了便于伪造合同,陈萍向如东商业局的某工作人员借得如东凌宇建筑公司等三家“空壳公司”的公章。2008年上半年,袁锋还花一万元的手续费到无锡通过市区的一家会计事务所办理了一个装饰公司的公章。
  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袁锋、许钢先后9次汇入该公司近270万美元用于注册资本金验资。验资后,袁锋提供虚构的工程施工合同要求企业人员办理结汇,将结汇人民币划入凌宇建筑公司等“空壳公司”的账户,再由陈萍通过网银交易,将资金汇入香港人提供的账户。在此基础上袁锋、王三等人加收了人民币68.85万元。
  此后,这个团伙先后7次组织外资,帮助仪征、响水、盐城等多家公司,完成注册资本金的验资,并先后收取了20余万到115万元不等的手续费。
  2009年的6月间,王三获悉扬州一家机械有限公司需要外资到账的消息后,再次联系袁锋。袁锋、许钢联系薛红青,利用其弟弟薛亮的个人账户,注资100万美元,帮助该机械公司完成验资。由于该机械公司有虚假出资的情况,被有关部门查获,袁锋、许钢等人也进入了警方的视野。
  2009年6月20日,仪征警方将袁锋、王三一举抓获,袁锋交待了其妻陈萍也参与了非法犯罪活动。2009年的6月27日,陈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09年的6月间,袁峰、许刚、吴飞、陈萍、王三、薛亮等伙同薛红青(另案处理)利用境内企业对外汇资本的需求,先后通过扬州某汽车工程公司等9家企业非法买卖美元2205.9851万元。
  两年非法买卖美元2200余万元
  律师:涉嫌非法经营,或判五年以上
  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剑主任律师告诉记者,外汇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货币之间兑换率的变动而进行的买卖。市民可以通过网上外汇交易平台,直接进行外汇交易。但进行外汇买卖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有限制地进行。其中“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是指根据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汇交易中心、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从事外汇买卖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这起案件中,袁峰、许刚等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即为非法买卖外汇。
  徐晓剑律师说,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袁峰、许刚等人先后通过扬州的某汽车工程公司等9家企业非法买卖美元达2205.985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而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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