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新疆国税于近期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该区境内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下列纳税人,不适用该办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的,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各地国家税务局要积极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协调,共同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做到在同一辖区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难以确定其主营项目的,应选择其经营项目中应税所得率最高的项目从高核定。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调整:实行改组改制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纳税人自行申请采取核定征收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定征收工作。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需调整征收方式、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事项。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纳税人应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纳税人季度预缴税款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备案事项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按季均分确定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办理第四季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