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不分红和少分红的手段达到排挤压抑小股东的手段。这个时候法院要不要强行介入分红呢?在什么时候介入?以什么样的方式介入?
其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的社团性理论的突破带来了争点。立法者引进了一人公司制度,打破了传统的公司的社团性理论,值得肯定。但是依然有两个问题没有解决。问题之一是,一人公司制度还没有推广到股份公司领域中来,新公司法还不允许一人股份公司的设立。我一直认为,一人公司制度应该写在公司法总则中,既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又可以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问题之二:有限责任公司50人的股东上限没有突破。假定50个股东组成了公司,其中一个股东想转让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股权,但找不到具有相当财力的适格受让主体。于是,转让人把它切割成100份,分别转让给100个受让人。于是,公司股东由50人变成了149人。此时,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还能不能维持?我个人认为,答案都是肯定的。还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公司制改革时要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又要满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人的要求,3000名劳动者都想当股东,法律上怎么解决?我看只能借助股权信托计划予以解决。
其四,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性理论的突破带来了争点。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公司自治的创新型公司法。这是基于“春江水暖鸭先知”的朴素道理而作出的必然选择。值得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又允许政府的适当干预。那么,市场自治与政府干预的度如何去把握,又有困惑了。究竟是应当更多地强调政府干预的作用,还是更多地强调市场自治、市场自律、公司自治的功能。
其五,新公司法对资合性理论的创新会引发争点问题。新《公司法》创新了公司的资合性理论。新《公司法》在坚守鼓励投资兴业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双重底线的基础上,披荆斩棘地改革了形而上学的传统资本制度,大幅降低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慷慨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空前扩大股东出资方式的多元化。
值得注意的是,如何认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之间的关系,曾是一个长期困扰立法者与法官的老大难问题。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在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倘若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继承人不能自动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要继承股东资格必须参酌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之规定,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似乎只有如此,才能坚守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殊不知,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人合性,也具有资合性。而且,公司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