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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中的六大争点

2013/3/12 16:01:3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人合性之有无、之浓淡更要取决于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自治条款。   其六,对公司社会性理论的创新会引发争点。传统的公司被认为有营利性,这和经济学家传统的判断一脉相承。传统的经济学家在谈及人、法人、企业的时候往往推定其为“经济人”。大家对这个概念应该都很熟悉了。经济学家往往根据经济人的理论假定再推导出一些改革方案出来。但是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些方案及其背后的理论思路有缺陷。个人既有自然性一面,也有社会性一面。人从一生下来开始,就投入到社会化过程了。所以我说,公司是人(法人),有营利性,有点类似于人的自然性。但是,别忘了,公司更有社会性。新《公司法》确认社会责任理论不仅是我国公司法改革的进步,在国际公司法上也是一项先进立法举措。   当然,这次公司法承认公司的社会性在理论界不是没有争论。有人认为这条规定写错了,有人认为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都值得研究。当然,公司如何运用好社会责任战略,律师界如何把它转为律师业务,都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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