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注册公司,来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21-51001929服务热线:021-51860111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 > 法律法规 > 文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3/3/12 16:05:2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    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副本。  返回本页索引 第六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    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    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    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    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返回本页索引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    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    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    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    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    户银行。  返回本页索引 第八章 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    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    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招聘英才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