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的,不再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
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
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5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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