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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述

2013/3/12 16:11:2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原《公司法》规定的五大出资方式,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新《公司法》修改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另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明确可以作为出资的还有符合条件的资本公积金、盈利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 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来看,除了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出资的三大类非货币财产外,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法律更设定了一个授权性的兜底条款,即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这将使得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空前地多样化,也将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殛需国家有关机关制订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导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行为。 (二)在理解《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时,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几点。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比如枪支、弹药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不具备可依法转让性,不得作为出资,但“可依法转让”与“可自由转让”必须区别开来,比如国家限制流通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则不能一概而论,所谓限制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或需经特别程序流通的财产,比如金、银、文物等,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应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关于这点,新《公司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就哪些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出资,由公司股东之间自行协议决定,法律不作过多干预,其它股东既然认可某一股东可以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自然表明其他股东认可该货币财产出资对公司经营之必要性。况且,某一股东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可能在出资时对公司的经营至关重要,但随着公司经营发展变化公司业务发生转型,当初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言,可能会变成无关紧要。因此法律法规没有必要强制性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否则第一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第二,实践上也很难操作。当然,从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角度,法律规定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须进行评估,核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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