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为虚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不符合公司法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要件,工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就缺乏法律支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工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应该撤消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能以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符合有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抗辩,因为工商登记法规没有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律依据,只规定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依据。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也应该根据公权法定原则审查工商机关是否具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依据,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应该采取严格的标准,而不采取依据其他材料推定有效的标准,这在商界诚信普遍不高,公司管理僵局不时发生,伪造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权的经济法律环境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可以推动诚信、法治精神的施行,也更有利于《公司法》的实施。
三、工商行政机关审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材料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可见工商机关不仅是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数量是否符合登记管理规定负有审查义务,同时对材料中反映的冲突和疑问负有核实的义务。一般认为,工商行政机关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
那么,形式审查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笔者认为形式审查毕竟是审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应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数量上足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形式;其次应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因为材料的合法性只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不需要工商机关进行调查,因此工商机关应该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提交的资料反映的内容不足够,应该让其补充,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工商机关也应有义务让其改正。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给安徽省工商局《关于淮南市阳光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股东会议的召集、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以符合规定的表决权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有效。”该答复说明,对股东会决议的召开、议事、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工商机关是有审查义务的。当然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工商机关更负有实施法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