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的义务。第三工商机关对备案材料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差异是负有审查义务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自然人股东的签名等都是在工商机关备案的,备案的意义在于提供给有关利害关系人核实,以防止伪造,减少欺诈。例如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存在明显差异,工商机关负有核实的义务,负有让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资料保证法定代表人签字真实的义务。因为备案的材料只要形式上审查就可以了,工商机关完全可以在自己掌握的材料内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第四工商机关应该对尽到专业注意就可发现真伪的材料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如正常人的注意就可发现真伪的法定代表人的虚假签名,注册官只要比对一下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肉眼即可发现虚假,应该属于形式审查的义务。至于专业模仿的签名,非经笔迹鉴定不能发现真伪的签名则不属于形式审查的义务。
形式审查只是不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工商机关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工商备案的材料反映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那种认为只对材料的数量齐全负责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行政机关至少应该从形式上排除虚假材料,它的审查限度应该为在专业注意的尽可能范围内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这不仅是工商法规的要求,也是《公务员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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