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的企业,信息描述为:某人,身份证号码,上海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办理注销登记。
2.对违背承诺的企业,信息描述为:某人,身份证号码,上海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因违背承诺、违反何种法规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3.对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信息描述为:某人,身份证号码,上海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何种法规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五、信息的交换
1.浦东新区工商分局信息系统产生上述信息后,由市局信息系统自动检索,形成相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
2.对吊销营业执照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注销后1个月内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对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工商部门每个月通过数据更新后提供给市征信办。
3.需要删除的信息由市局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
六、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4月18日起试行。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受理时应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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