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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2013/3/12 16:34:4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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