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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四章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013/3/12 16:44:3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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