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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介

2013/3/12 17:28:2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共11章230条,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主席令16号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是为了适应我国建立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而制订的,是我国建国40多年来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第一部规范公司的法律,为建立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企业制度的实现途径。 《公司法》就制订《公司法》的目的、《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公司的设立第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分别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公司法》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公司则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设立公司,需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一是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应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需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三是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须依法经过审批的,要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外,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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