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到上海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外来上海工作或定居的留学人员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申请进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的外,由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和本市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自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合资,还可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可执行注册同类企业的最低限额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本人开辟渠道引进境外项目的,受益单位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2]23号)、《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沪府发[199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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