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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13/3/12 21:15:5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 国家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法规文号 国权联[1996]35号 颁布日期 1996-12-30 生效日期 1996-12-30 关于印发《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权联〔199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版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著作权的保护,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国外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组织,必须是国家版权局已经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称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   三、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后,依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   四、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该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姓名和驻在地址;   (二)由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注册机关开具的登记证明及公证书;   (三)由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委任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及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五、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应在国家版权局审批后1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的相关文件;   (二)国家版权局批准的文件;   (三)著作权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金额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的场所使用证明(仅限于使用涉外宾馆、饭店或写字楼);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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