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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2013/3/12 21:18:1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按照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称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认证审核员、认证检查员、认证咨询师、内部审核员等与认证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称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与认证相关的咨询服务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国际准则的要求,保证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经营性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二)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   (三)委托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查;   (四)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以及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公布查处结果;   (五)授权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人员实施国家认可、注册制度;   (六)公布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等的有关信息;   (七)受理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投诉并组织查处和对外公告。  第六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国家认监委委托对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认证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在所辖地区的设立进行审查;   (二)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组织下对所辖地区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以及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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