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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3/3/12 21:26:3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1996年1月4日财会协字[199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二、财政部授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办理审查申请及经批准后对代表处实行行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对北京以外地区代表处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可由中注协委托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行。     三、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应向中注协提供以下文件:   1.该会计师事务所最高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信(附中译文)。内容包括:代表机构在华注册中文名称(附英文原名)、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常驻代表姓名。   2.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登记证书副本。   3.与该会计师事务所有金融资信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该会计师事务所最高负责人签署委任首席代表或常驻代表的委任书;首席代表、常驻代表和常驻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及专业简历;上述人员的护照或身份证及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该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合同副本。   6.代表处办公室租赁合同副本、办公室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7.该会计师事务所简介。内容包括:办事处分布、合伙人和雇员情况、机构设置、客户行业及区域分布情况、年收入总额、收入分配方式、业务报告签署方式、成员所与总部之间业务介绍方式、费用收取方式、总部管理费用分摊方式等。     四、中注协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审查合格的,由财政部发给批准证书。     五、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业务范围为: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国内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代表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逾期不申请延期,该代表处自行取消。申请延期批准证书,应提前三个月办理。除需提交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文件外,应附加三年业务报告及原批准证书、文件复印件。     七、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不得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的名义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     八、代表处迁址、人员更换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内容变更批准证书。     九、代表处常驻人员在华居住时间至少应在一年以上,并有一年以上居住所租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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