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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2013/3/12 21:38:2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国际海运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商务部及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经营国际海运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交通部和商务部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三)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五)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六)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首先根据《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部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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