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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2013/3/12 23:23:3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第二次部长办公室会议通过,现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1996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9月30日由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部长 石广生 二OO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   第三条 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   第四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中方投资者须将下列文件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一)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三)拟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   (五)外经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进行批复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六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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