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注册公司,来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21-51001929服务热线:021-51860111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 > 法律法规 > 文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

2013/3/12 23:28:1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 【类别】税收征管/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9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4.28 【实施日期】200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唯一标志】35340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相关文章: 法律3篇6次 行政法规3篇4次 部门规章133篇234次 地方法规216篇461次 裁判文书1篇1次 法学文献57篇29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招聘英才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