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注册公司,来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热线:021-51001929服务热线:021-51860111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上海注册公司0元办证费|免费提供地址地 > > 法律法规 > 文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

2013/3/12 23:28:1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关于本站 - 网站导航 - 招聘英才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