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审议、公布与备案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七章 清理、汇编与翻译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提高立规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为履行其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工商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由工商总局制定。工商总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规章相抵触。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 职权和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 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七条 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到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的,需要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第九条 工商总局法规司为工商总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