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思想与宗旨;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四)对所征求意见的吸收或者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主管机关或者部门;
(四)适用原则;
(五)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
(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七)法律责任;
(八)施行日期;
(九)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是否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五)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不同意见;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法制机构可以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规章送审稿内容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章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工商总局批准,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明确说明,报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决定。
第三十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不符合起草规章的基本原则的;
(二)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或者缺乏实践基础的;
(四)规章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
(五)规章的结构或者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