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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3/3/14 22:46:5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导思想与宗旨;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四)对所征求意见的吸收或者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主管机关或者部门;   (四)适用原则;   (五)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   (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七)法律责任;   (八)施行日期;   (九)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是否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五)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不同意见;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法制机构可以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规章送审稿内容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章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工商总局批准,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明确说明,报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决定。   第三十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不符合起草规章的基本原则的;   (二)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或者缺乏实践基础的;   (四)规章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   (五)规章的结构或者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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