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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3/3/14 23:03:3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励》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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