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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013/3/14 23:21:5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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