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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13/3/14 23:28:5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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