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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13/3/14 23:28:5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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