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审批决定和证件的发送)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许可证件可以由并联审批部门分别送达申请人,或者统一由牵头部门送达申请人。其中,由并联审批部门分别送达申请人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牵头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未在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牵头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或者区、县审批改革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告知承诺适用)
并联审批中涉及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当事人从事经本部门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行政监察)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的监察,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情况。
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监察机关举报;市或者区、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施行。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