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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3/3/15 0:07:1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第九条 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三)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第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十一条 《规定》及本细则中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三)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五)企业章程(或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七)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八)投资者出资协议;   (九)法定代表人简历;   (十)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十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   (十三)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三)、(十一)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一)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申请人资格;   (四)申请人信誉;   (五)业务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商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文件不齐;   (二)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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