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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3/3/15 0:07:1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务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一)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   (二)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商务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商务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含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二)批准证书(影印件);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   (五)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六)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七)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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