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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3/3/15 0:08:5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产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三)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应符合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专项规定,企业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   (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待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 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股权转移为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所有的,企业除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根据上述文件和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述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的规定导致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如果企业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如果股权获得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规定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   第十五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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