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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3/3/15 0:08:5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原因需要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守约方投资者有权单方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守约方投资者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如有新投资者参股,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签署的意见;   (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本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报送审批机关的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七)项原因需要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登记的,除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新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新董事会决议。   因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而使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按拟变更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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