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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13/3/15 0:22:3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六十九条 港、澳、台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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