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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13/3/15 0:22:3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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